• 2008-09-28

    讓人心寒的周正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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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周中龍案一審判決做出:法庭判周正龍犯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周正龍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此案到此暫告段落,然其中重要細節令人心寒。

    周正龍的辯護律師何許人也?其人張勇,前邱興華殺人案辯護律師,因拒絕為邱做精神病鑒定遭社會痛斥而“聞名遐邇”,在周案中再次表現出卓越的“才華”,將自身的職業操守再次丟棄。其實本案委托律師一事本來就令人困惑,《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指定辯護的三種情形,周正龍并不符合該條款,事實上多位愿意免費代理此案的外地出色律師均遭安康司法部門的拒絕,於是,周被強行花錢找了位混賬律師,爲什麽和邱興華案屬同一辯護人?張勇可算是“官方唯一指定律師”了,在記者問及如何辯護時,張大律師說“稀里糊涂在準備”。周正龍案中,司法部門強行指定本地律師辯護,拒絕外地律師介入,周本人簽字卻不直接出面表態,家屬也無權會見,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公開早已喪失殆盡。

    審理結束后,不出意外,庭審中張大律師對公訴方的大多數指控回答是“沒意見”,另一律師劉星也是做糊涂狀,惜字如金,大多數時間是周展開自辯。

    安康司法部門根本就沒有想過要進行一場符合民意遵從合法程序的判決,先是特意找了個“座位有限”的審判庭,再是于凌晨兩點多發放旁聽證,周的妻子兒子被法院以是本案證人為由拒絕進入,真是場“別有用心”的審判!從案件偵破開始就出現一個又一個執法違法事件:警方對周刑事拘留和批捕沒有通知其家屬、對周家人進行詢問查證的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時間、周被拘捕到開庭審理已經遠遠超過法定的兩個月,更不用說在委托辯護律師上的莫名其妙。整個公檢法鏈條都出現了相當低級的錯誤,或者是想要“打破陳規”?司法權力氾濫、無節制的情形在安康表現的淋漓盡致。

    庭審中周正龍堅稱“所有行為都是其獨自進行,并沒有其他人參與”,稍有思考的人都明白以他一人之力無法完成虎照成真之全過程,顯然易見的真相就這么被毫不留情的當衆掩蓋。至此,周正龍拍虎事件從“敢拿腦袋擔保”的疑點重重開場,又以“均係個人所為”的疑點重重結束,令人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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